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

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

为了加强我校心理咨询工作的管理,规范我校心理咨询兼职教师的行为,充分调动其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,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,根据我校在校学生数1:4000的比例配备兼职心理咨询教师。

第二条 中心专、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条件

1.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事业,爱岗敬业,积极进取,有爱心,有奉献精神,责任感强,具有合作精神;

2.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操守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恪守职业道德;

3.心理学及相关专业;

4.已取得心理咨询师或行业资格证书

第三条 中心专、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聘用及管理

1.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;

2.由中心审核并根据其资质条件进行选拔,择优聘用;

3.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心理咨询工作,由中心负责具体安排;

4.严格遵守工作时间,不迟到,不早退,不缺席,中心负责对兼职教师的日常工作进行督导和考勤;

5.每学期期末要对本学期心理咨询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,并将撰写的个人总结交到中心

6.在咨询工作中不得有影响学校形象和损害咨询对象的言行,如有违反,学校有权酌情扣除相应报酬,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

7.中心专职咨询师负责日常个体、团体心理辅导,讲座,心理测评,问卷调查,各类系列活动,大学生心理素质拓展,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工作等;

8.中心专职咨询师授课周工作量8课时因特殊情况超额课时部分另行核算,学期末发放超额补助

9.心理教研室兼职咨询师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咨询工作,咨询工作量按咨询个案单次咨询时长计算课时,咨询个案单次咨询时长为45-60分钟,记为1个课时,学期末发放咨询工作量补助

第四条 专、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超额工作量由中心统计,中心主任审核后上报学校教务处、人事处。

第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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