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

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培训学习管理办法

为加强中心教师队伍建设,不断提高中心专兼职教师的教育工作水平,根据我校教师培训学习管理规定及中心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中心鼓励专职教师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或学术会议,以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。

二、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教师培训计划。保证中心专职教师每年可接受不低于3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1次省级以上部门召开的学术会议;组织心理咨询教师每年至少接受2次专业督导。

三、外出培训学习分为两种情况:一是教师个人提出短期专业培训学习或参加学术会议要求;二是中心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学习或参加学术会议。对于第一种情况,需要由教师个人向中心提出申请,经中心同意后,上报至学校,经学校研究同意后,方可外出学习。

四、外出前,须在中心办理请假登记手续。

五、外出培训学习教师在学习期间要认真做好记录,领会会议精神。

六、学习结束后要及时到中心销假,登记获得的培训证书成绩;上交带回的各种学习资料(会议安排、照片、会议资料等)、证书复印件及学习体会等;该类材料由中心整理归档。

七、教师学习结束后一周内要写出学习体会或感受、反思等,中心根据会议内容及要求,安排汇报或交流一次,以实现资源共享,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。

八、完成以上事宜后,由中心出具证明、负责人签章后方可报销外出学习的费用。

九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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